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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4-08-12

    1984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在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处的基础上,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价检查所。2002年5月,自治区编委批准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为行政执法单位,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机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自治区价格管理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处理价格垄断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3.对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价格检查、案件审理、基层工作等进行业务指导。
    4.组织指导价格社会监督,规范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指导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5.受国家价格检查机构委托,依法查处中央驻区中直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6.依法受理下一级物价检查所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参与因本局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处理或纠正下级物价检查部门难以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案件。
    7.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内设9个科级机构:办公室、综合业务室、案件审理室、反价格垄断和市场监管室、检查一室、检查二室、检查三室、检查四室、价格举报中心。

    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整体工作,确保全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管理全局的财务、人事、档案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负责与各盟市有关工作及事项的联系;制定并检查和落实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对机关车辆及办公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和协调工作等。 
    综合业务室:组织起草有关规章制度、会议材料及其他文件材料;分析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形势,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对全区工作进行安排与总结;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统计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价格服务工作、基层指导工作、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考核验收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局及全区的理论调研和研讨工作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全局职责范围内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及案卷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工作;开展全区价格行政执法案卷考评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指导和协调。
    反价格垄断和市场监管室:负责全区市场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检查、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工作;开展邮政、电信行业收费检查工作;开展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提出市场价格监管的工作思路、重点方法和措施;指导、协调基层单位上述职责范围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检查一室: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热力、电力、煤气、煤炭、农业生产资料、水资源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盟市上述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开展相关的理论调研工作。  
    检查二室:负责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国土资源、房地产、城建、冶金、机械、建材、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等重要共用事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盟市上述行业和部门的价费检查,开展相关理论调研工作。  
    检查三室:负责交通运输、铁路、公安、司法以及烟草、环保、粮食等重要行业和系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区上述行业和系统的价格专项检查,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理论调研。 
    检查四室:负责劳动、人事、民政、旅游、文教、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口岸、外事、电信、邮政等部门和行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的检查,负责指导全区上述部门和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并开展相关理论调研工作。   
    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案件;负责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提出拟办意见;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移送、交办、转办的事项;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督办、催办,并反馈处理结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向举报者宣传、解释价格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并管理价格举报档案;督导全区“12358”价格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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