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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愿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10-17 索引号: 01151221-2/2017-00152
关 键 字: 组配分类: 价格收费管理 文号: 内发改费函[2017]463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培训费和委托检验费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范围的函》(内质监财函[2017]234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你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计量检定(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不得收费。

  二、有关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含测绘仪器、测绘产品)和非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五、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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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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