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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竞争明规立矩
来源: 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17-11-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要实现竞争公平有序,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十九大刚刚落下帷幕,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随即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坚强决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做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要求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意见》出台后,中央各部门和各个地方相继出台文件落实,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制度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政府部门的理解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某些人自己所认为“公平”的政策和做法,恰恰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背道而驰。例如今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深圳药品GPO采购案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时主要考虑行业管理政策目的,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考虑不够,负面作用是明显的。还有一些地方,利用《意见》规定不具体的空子,固执己见出台了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政策法规。

   因此,出台《细则》,堵住原有制度中的漏洞,使其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势在必行。我们看到,此次出台的《细则》,对《意见》明确的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准逐条进行细化,形成了50余条二级标准,并制定了流程图和审查表,让大家对什么才是真正的公平竞争,政府部门的哪些行为会对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造成危害,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从《细则》细化的标准看,其中很多表现形式在实践中都存在。《细则》从条文的角度,详细地为政府部门干预微观经济的行为,从竞争的角度划定了边界,这必将带来一场触及深层观念革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用反竞争的手段管理经济,因此公平竞争决不是随着文件出台就“一马平川”、自发实现的,仍需要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不懈努力。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针对的主体正是各级政府。在维护场公平竞争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反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又要反对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先后查处了3家电信企业垄断行为案件、18家PVC经营者价格垄断案等一批经营者垄断案件,对经营者的震慑作用已经形成。而《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中的地位和责任,正是对规范政府行为的全面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上的承诺掷地有声。随着《细则》的出台,围绕反垄断法、《意见》等构建的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们相信,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从国家发改委近年来公布的一些地方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案件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决不是贴在墙上的“老虎”。在《细则》的出台后,个别部门地方拒不改正,等待他们的将是国家反垄断部门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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