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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提出的《关于财政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提案》答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17

民建: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提案》(第00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有关精神,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国家、自治区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求各地必须立即执行,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一是将42项中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二是将计量器具检定费收费标准降低30%,免收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商贸衡器定期检定收费。三是落实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出台的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继续加大规范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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