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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也文委员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发展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提案》答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17

武也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发展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提案》(第62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综合涉及效率的问题
  综合管廊的建设需“地上、地下”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项衔接;管廊规划建设须符合当前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和城市远期发展需求;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获得初步涉及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技术上可行,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现行标准规范。
  同时,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和《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21号)的要求,国家对各省份推荐城市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满足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三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30公里,建设区域包括城市新区和老城区;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且包括燃气、排水管线。四是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并同三年财政规划有效衔接。项目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内容,并通过“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完成信息上报。五是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所有试点项目均在试点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且运营期不少于1年。六是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二、制定相关专项立规立法的问题
  目前,考虑到我区只有包头市列入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9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等文件精神,全区正逐步推进其它具备条件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从项目规划、立项、建设、市场运营等方面,根据国家关于管线强制入廊管线规定制定地方规范;建立可操作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政府支出主任和补贴标准;建立有效的标准体系、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办法。我们也将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我区地下综合管理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方式,确保建设施工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三、稳步推动综合管廊建设的问题
  一是地下综合管理的建设应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政策集成,创新机制”等基本原则。建议具备条件的盟市,可参考试点城市的做法,结合地区实际编制综合管廊近远期规划,3年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扎实推进,并有效实施。
  二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成本高,建议各地方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政策,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丰富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集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方案,实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
  感谢您对管廊建设提出的建议,我们也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再次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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