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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16年评价结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06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建立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发改法规字[2016]1365号)的有关规定,在各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对于评分在60-65分之间(含60分和65分)的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农药及工艺技术程研究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稀土高端抛光材料制备与应用关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决定给予警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对评价得分低于60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生物药品(兽用)工程实验室,决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称号。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16年评价结果   

 2:予以警告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

3:予以撤销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