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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收费检查中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价检局 发布时间: 2017-11-21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要求,自治区发改委结合全区实际,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检查工作由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组织实施。从6月中旬开始,分别由三名副局长带队,组成三个检查组,分东、中、西三大片区,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并重点对国土、住建(包括房地产管理、规划)、交通、环保、工商、公安、质监、商业银行、民政等部门和行业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于8月底结束。此次出动检查人员1371人次,共检查单位329家,目前已立案查处违规案件22件,查处涉嫌违法金额约400多万元,其余案件正在依法进行审理中。

一、存在的问题

(一)住建部门(包括房产部门)

1.将应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的费用(他项权登记费)转嫁给企业或用户;

2.超标准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

3.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房屋交易手续费(201741日以后);

4.扩大范围并强制对建筑企业收取安全网、安全帽等检测费;

5.多记次数收取不动产抵押登记费。

(二)国土部门

1.超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军队土地登记费;

2、扩大范围收取土地登记费、非住宅用地面积登记费;

3、多记次数收取不动产抵押登记费;

4、涉及自立项目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预告登记费(实行不动产登记后)。

(三)规划部门

1.自立项目收取工程竣工整编费;

2.将为政府规划决策的平台维护费用转嫁给企业或用户。

(四)公安部门

1.将应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的费用(酒后抽血费和鉴定费)转嫁给个人;

2.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重复收取固封装置费用;

4.超标准收摩托车铁质号牌价费。

(五)质监部门

1.执行已经过期的文件收费;

2.重复收取电梯导轨垂直度检测费。

(六)人社部门

自立项目收取接收服务费、签证费、交流登记费

(七)商业银行

应由银行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借款人承担,包括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保险等费用。

(八)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中介服务,且未与主管部门脱钩,收取自治区涉企经营服务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中未被列入的费用。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脱钩)通过提供各种鉴定、培训、勘测、评审、检验、监测等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或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加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相关政策建议,监督被查单位及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回头看”,做到检查一个部门规范一个部门,逐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二)开展全面收费公示制度涉企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将经审核的所有涉企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在本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公示,提高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大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行为一是加大清理、整顿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力度,该规范的进行规范,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二是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借助行政权力捆绑、强制收费查处力度,对性质恶劣、屡查不改、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三是继续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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